股权激励能否作为竞业限制的对价?北京一中院案例解析

时间:2024-11-12 02:03:36

股权激励能否作为竞业限制的对价?北京一中院案例解析

在劳动雇佣的框架内,竞业限制补偿的支付方式常常引发广泛讨论。以该案例为例,员工通过股票期权获得竞业限制补偿的条款是否合法,这一点争议颇多。这一争议直接影响到众多劳动者和企业的直接利益。

竞业限制补偿的法定要求

竞业限制补偿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重要保障。根据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在竞业限制期间,企业需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十分明确,旨在确保离职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稳定。比如,一名普通员工离职后,由于竞业限制无法立即在同行业找到工作,他们依赖的是稳定的按月补偿来维持生活开销,比如房租、饮食等。若企业试图用其他方式补偿,还需考虑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这一规定旨在规范劳动力市场。根据数据统计,那些遵守规定并给予员工补偿的企业,员工间关系更为融洽,离职引发的纠纷也相对较少。

案例中的协议情况

在高某与A公司的案例里,协议内容与法律规定存在显著差异。2015年,高某加入A公司,而在2018年离职时,他与公司签署了《保密与不竞争协议》。该协议规定,高某需承担为期一年的竞业限制义务,而补偿方式则是由A公司的母公司在离职时提供股票期权。这种补偿方式看似创新,实则可能潜藏诸多风险。

从高某的视角来看,公司此次的安排,他或许觉得并未获得直接可用的补偿。因此,他随后提出了仲裁和诉讼,主要观点是这种补偿方式并未满足他对于权益的需求。值得一提的是,这家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具有其特殊性,并不属于法律上通常认可的补偿手段。

仲裁与一审结果

2019年8月,高某开始寻求权益,然而仲裁委员会并未支持他的诉求。这样的结果或许是因为仲裁委员会考虑了当时协议的签订情况。在一审过程中,高某同样未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从当时的判断来看,合同中关于股票期权的补偿条款似乎有其合理性。企业可能认为这同样是一种补偿手段,并且双方都已签字确认。然而,在这一阶段,却忽略了股票期权难以转换成现金以及价值不稳定的特性。

在这段时间里,高某无疑承受了极大的心理压力。他或许正遭遇生活经济上的困境,而维权之路更是屡遭挫折,这对他的心灵来说无疑是一次艰难的考验。

二审判决及理由

高某上诉,得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法院在考虑诸多因素。首先,从一般意义上讲,股票期权对高某极为不利。原因在于,A公司的母公司属于非上市企业,其股权交易价格不稳定,盈利状况难以预估。这使得员工难以确保自己能够达到法定补偿的最低标准。

双方协议中涉及的股票期权属性存在混淆现象。一方面,它与竞业限制有所关联;另一方面,它又与其他劳动协议相联系。由于单位不固定且收益不确定的股票期权无法明确界定为竞业限制补偿,因此法院判定双方实际上并未约定经济补偿。

各地不同司法观点

我国各地对于竞业限制补偿约定不明确的问题,对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的影响存在分歧。例如,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普遍认为,补偿约定的不明确并不影响条款的效力。换句话说,即便补偿方式存在争议,竞业限制条款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佛山等地持有这样的看法:若没有明确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那么这样的条款对劳动者是没有约束力的。举例来说,如果企业没有明确承诺补偿金却想要限制劳动者的竞业行为,这在当地的法律规定下是不被允许的。这种情况揭示了由于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司法观念等因素的不同所导致的差异。

企业应对措施

企业为减少风险,必须完善制定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需针对不同情形进行区分,若股权激励的授予对象为上市公司,且员工能迅速行使期权,那么以股票期权作为补偿或许可行。然而,若主体为非上市公司,则建议采用现金支付补偿。比如,一些未上市的科技企业,不宜冒险使用股票期权作为补偿,确保依法采用现金补偿才是正确的做法。

那么,你所在的企业,或者是你比较了解的那家企业,它们在处理竞业限制补偿问题时是怎样的做法?期待大家能够转发并点赞这篇文章,一起加入讨论的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