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果法库团队:商业法律服务全方位解析,股东合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区别与效力
在商业合作里,股东之间的合作协议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是至关重要的文件。然而,不少股东对它们的内容并不十分了解。问题在于,这两者之间的效力界限并不明确,这是一个需要关注的痛点。
股东合作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股东合作协议通常在合作开始阶段由股东们签订。观察现实情况,不少股东签订这样的协议仅是出于惯例。在部分地区,初期的企业股东中,超过八成的人在签署协议时仅是履行程序,并未充分认识其合同属性及其所蕴含的法律效力在多种情况下的具体表现。实际上,这份协议清晰界定了股东在创立公司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股东间契约。
依照法律的规定,一旦股东合作协议达成,参与方必须履行承诺。比如,北方两家小型企业曾达成一项股东合作协议,其中规定了资源分配等内容。然而,在合作过程中,一方试图擅自更改协议,这种行为是不被法律所容许的,因为它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公司章程的多元效力
公司章程的约束力并非仅限于股东之间。它对整个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以及高层管理人员同样适用。众多数据显示,约七成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均按照公司章程来规范自身行为。此外,公司章程还具备公示效果。例如,2019年上海的一个案例中,一家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便是依据公司章程的公示内容作出判决。这种公示性有助于抵御公司外部第三方,如债权人的无理主张。
章程涵盖了所有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它是展示公司治理结构等信息的文件。例如,在每年发布的工商年报中,公司章程的关键条款就是公开信息的一部分。
两者效力高低之分
股东合作协议虽为合作初期所定,但因未对外公开等原因,其法律效力相对较弱。章程制定在协议之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更倾向于依据章程内容来调整股东合作协议。以南方某企业为例,最初股东协议中规定了分红比例,随后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当争议诉至法院时,法官便以章程为准作出判决。
在实际情况中,股东间的合作协议无法对未签署方产生约束力,但一旦章程条件得到满足,它便能对所有相关方产生广泛的效应。
现实中公司章程的问题
许多公司的章程备案格式过于统一。调查发现,大约有65%的有限公司章程仅对股东姓名、投资比例等表面内容进行了修改,缺乏个性化的条款。此外,股东对章程的重视程度不高,许多人认为它仅是注册时使用的模板,例如在不少新创业团队的成员中,大多数人并不关注章程中的具体条款。
特殊事由选择的考量
遇到商业机密或股东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时,股东合作协议更具优势。以某科技公司为例,若股东间涉及技术入股等商业机密,他们通常不愿公之于众,而是将其纳入股东合作协议中。这是因为公司章程需要对外公开,若将这些不宜公开的信息写入其中,可能会引发泄密风险。
实践中的应对策略
利益多元,应对策略各异。比如,在情形A中,新股东在取得股权时,会通过签订三方协议或出具单方承诺书,明确股东合作协议中的特别条款,以此确保所有股东权益得到保障。再如情形C,增加补充条款至股东合作协议中,也是一种明智的做法;对于新加入的股东,他们仍需遵循特定程序,以保证股东间的权利义务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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