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物权编第十五章地役权:概念、设立形式及相关法规
在当今社会,物权关系日益变得复杂,地役权这一概念逐渐被更多人知晓。它与土地等不动产的利用效益紧密相关,而在相关规定和案例中,各种判定成为了理解与执行地役权的核心。
什么是地役权
地役权,简言之,是借助他人不动产来提升自身不动产价值的权利。比如,A村的农田紧邻B村的水源,A村可以与B村协商,在B村的土地上安装水管进行引水,这便体现了地役权的应用。这种利用并非随意,它必须建立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之上。由于地役权的设立依赖于合同,这使得其设立过程既明确又规范。地役权属于他物权范畴,它以不同物权人的不动产为前提,并对他人权利施加一定限制,从而突显出地役权的特殊性。
地役权的设立形式和生效时间
地役权的设立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的具体条款,必须以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且地役权自合同生效那一刻起即告成立。以小张和小李签订的通行地役权书面合同为例,合同一旦双方签字并确认生效,小张的地役权便正式设立。合同中可详细约定权利的存续期限、使用目的及方法等,这些具体约定让地役权更加明确,有效避免了日后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
不动产原权利人在地役权设立时的相关规定
首先,若不动产所有者对其财产拥有地役权,同时又设立了其他用益物权,那么该用益物权人依然拥有或承担地役权。其次,若先设立了用益物权,那么不动产所有者在未得用益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新增地役权。举例来说,一位开发商先将一块土地的用益物权转给了企业甲,若他想要再设立地役权,就必须得到企业甲的同意,否则不得设立。显而易见,地役权的设立规则与其他用益物权存在差异。
地役权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关系
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开,不能单独成为其他法律关系的对象。当地役权依附的主物权设立抵押时,若要实现抵押权,地役权也必须一同处理。这就像房屋抵押一样,房屋下的地役权也需一并处理。这显示了地役权与其他法律关系的紧密关系,处理涉及地役权的法律事务时,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案例中的地役权判定
龚某某与泰跃公司之间的3号楼房屋纠纷案中,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判断,双方并未设立地役权。因此,升宇公司通过拍卖获得3号楼房屋时,并未承担地役权责任。而在殷某与任某、某建材公司的地役权纠纷案中,由于任某不具备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限,殷某无法向该公司追讨合同费用。这些案例充分展示了地役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和具体性。
地役权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体现
殷某案件里,即便不是地役权独立抵押的情况,法院仍判定地役权不能独立转让。这与地役权不能独立抵押的原则相吻合。这种吻合正是地役权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具体反映。地役权的这一特性,在众多法律关系和案例中,都充当了至关重要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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