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玉禧商场涉嫌诈骗,游客被逼刷卡消费,警方已介入调查

时间:2024-10-24 13:03:39

珠海玉禧商场涉嫌诈骗,游客被逼刷卡消费,警方已介入调查

肖某某的身份成谜,究竟是销售经理还是服务员?这无疑关系到案件的发展方向。目前,侦查机关的判断与肖某某的自我陈述存在分歧,对此,我们有必要深入探寻背后的真实情况。

肖某某岗位的真实认定

肖某某明确指出,他只是商场的一名服务员,并非销售经理。他的主要工作是迎接游客和填写销售单据等,这些都是服务员的基本职责。此外,还有一个事实可以佐证这一点:如果他是服务员,那么引导游客购物等行为并不属于他的工作范畴。再看同案犯的指认,只有少数人将他误认为销售经理,而且没有其他证据来证实这一点,因此这种误认的可能性相当大。

从证明责任的角度来看,侦查机关将他称作销售经理,然而肖某某却能够提供证明自己实际从事服务员工作的有力证据。侦查机关若要反驳,就必须拿出确凿无疑的证据。

假设肖某某是销售经理的反向论证

肖某某若是销售经理,按常理应当有讲师搭档,并有过往销售经验及游客指认。然而,根据现有证据,并无讲师承认曾与其搭档,亦无游客能指证他在案发前担任过讲师助手。在这种情形下,很难将他认定为销售经理。这也凸显了论证过程需要多方证据支持的必要性。

肖某某的工作与胁迫购物无关

肖某某的职责是担任服务员,这份工作本身并不要求引导游客购物。至于如何促使游客消费,那是讲师和销售经理的职责所在。尽管肖某某与樊某某是临时搭档,但在事前,两人并未就如何应对不愿购物的游客进行过交流。当樊某某试图引导游客购物时,肖某某并未产生采取威胁手段的念头。这一系列的行为都充分说明,他并未参与强迫游客购物的事件。

对樊某某营销手段的重新审视

樊某某的营销手段看似很隐秘。他通过编造故事来吸引游客消费,在推销价值100元的金镶玉时,他会以请客吃饭、交朋友的方式与游客拉近关系,并引导游客按照他指定的数字进行刷卡。在整个过程中,樊某某并未采取暴力或威胁的方式,肖某某也未表示赞同。由此可见,整个案件过程中并不存在胁迫行为,与之前的说法不符。

郑雄笔录的不可靠性

郑雄在笔录中提到,门口有工作人员阻止不购物的游客离开。然而,实际上,未购物的游客并未被拘留在A6房间。再者,若真有阻拦者,理应有相关人员的辨认资料,但案卷中并无此类信息。显而易见,这份笔录中存在引导性问题。

案件背后的重新思考</u>

在这个案件里,我们发现了诸多细节上的不一致。侦查机关的部分判断与实际证据并不吻合。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状况?大家认为,在刑事案件的调查中,该如何防止类似错误的判断再次发生?欢迎大家一起讨论。若觉得这篇文章有参考价值,不妨点赞并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