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MLGB 案探讨适用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的标准和界限
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公序良俗被视为关键考量因素,然而其中确实存在诸多复杂问题。比如,“叫了个鸡”这类容易引起不良联想的商标,还有“AV”这类特殊词汇的商标申请,都引发了我们对公序良俗在商标审查中作用的深思。这些问题中蕴含着不少争议,亟待我们深入探讨。
商标申请前大众联想的重要性
在商标申请之前,人们对某个名词的印象和联系至关重要。比如,一提到“叫了个鸡”,就会让人联想到不良内容。如果大多数人都持有这种想法,那么这个商标的合法性就需要被仔细审视。商标的本意是通过使用来展现企业或产品的正面形象,如果公众产生了不良的印象,那就违背了商标应有的积极意义。此外,这种不良联想可能是普遍存在于某个地区,或者是某个特定群体普遍认同的结果。
“AV”这个商标在第44类上提交了申请。如果它在1985年提出申请,那么它是否因为违反了良好的风俗习惯而不能被用作商标,这成了一个疑问。不同年代对这类词汇的看法各异,而当时的社会风气、道德标准以及公众的普遍认知,都会对这个判断产生作用。
和谐社会下词汇的表现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氛围中,某些粗俗的污言秽语是不被容许的,因此出现了简写形式。比如“MMP”这样的缩写,其目的就是为了绕过直接使用脏话而被屏蔽的风险。这体现了社会对于公共道德秩序的维护,公共场合下,不文明的词汇是不能随意泛滥的。这样的和谐社会的建设标准同样会对商标审查产生影响,那些含有不文明意味的商标可能都不会被批准。
另一方面,若社会认可了这种简写形式的存在,那么商标审查是否也应接受类似风格的名称?这无疑是一个需要权衡的议题。商标在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的同时,还需保持一定的创意与独特性。
不同地域语境下商标含义差异
在商标审查领域,不同地区的审查员因地域文化差异,对某些词汇的理解各有不同。比如,“锤子”“MMP”在四川、重庆等地人眼中,在某些特定语境下拥有特殊含义,并不一定被视为违反社会公德。各地区的文化习俗使得对词语含义的认知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在商标审查过程中,我们不能仅从单一地域文化的角度来做出判断。
从品牌定位的角度来看,若品牌定位于某一特定区域,该区域对某一词汇的接受度极高,然而在其他区域却可能遭遇禁止。这时,如何在确保商标合法性的同时,兼顾商业推广的价值,便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难题。
消费群体影响商标公序良俗判定
以“MLGB”为例,合议庭认为,品牌的目标受众若是青少年,且他们都是互联网用户,那么他们可能会将其视为脏话,因此认定其违规。然而,若受众是中老年人?他们可能不上网,对这个词的不良含义并不了解。那么,在用于中老年用品上,是否就不违反相关规定了?不同的消费群体对商标的理解各不相同,这一点在商标审查时也应当被考虑在内。
在社会生活中,不仅青少年群体中存在许多不知其不良含义的情况,即便是90后,也有不少人对这类含义缺乏认识。这表明,仅凭青少年群体的认知来判断商标是否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是片面的,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各个消费群体的认知。
商标显著性与公序良俗差异
商标的显著性不足与公序良俗的考量存在差异,后者更侧重于社会道德的考量。显著性不足主要是由于权利人自身使用不当或第三方使用所致。相较之下,公序良俗则是基于公众的接受程度和道德理解。以“MLGB”商标为例,它已经注册超过7年,难道在这7年中,消费者购买产品仅仅是因为知晓其不良含义吗?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必须明确区分这两者,避免混淆。
同时,商标显著性的审查主要关注是否会妨碍同行业内其他商标的发展。而公序良俗审查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基本的公序良俗价值。这两个审查方向和内涵有着明显的不同。
在先证据对商标审查的作用
商标申请后,是否拥有大量证据来证明其含义不良且存在明确对应关系至关重要。以“MLGB”为例,它是否自诞生之初就被普遍视为代表脏话。若缺乏充分证据,仅凭部分群体的认知来判定商标违背公序良俗,则显得不公。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必须全面审视已有证据,以确保判定公正且合理。
这些证据的来源必须仔细核实,是源自网络上的普遍认知,还是仅限于少数人的独特见解?准确判断商标是否违背社会公德,必须先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
最后有个问题想和大家探讨,那就是在商标审查过程中,究竟应以哪一方的认知作为主导?期待大家的评论、点赞和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