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签订需注意哪些问题?以李某、邓某为例
如今,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时代,年轻夫妻在婚前或婚后约定财产的事情越来越普遍。然而,这其中涉及的门道并非人人都能明了,稍有不慎便可能引发问题。
明确可约定的范围
许多人认为夫妻之间的事务皆可自行约定,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夫妻间存在法定的抚养责任,这一责任是不能通过任何协议来免除的。以刘某和杨某为例,他们约定一方每月支付另一方2000元生活费,但这并非关于财产所有权的约定,也不构成有效的夫妻财产协议。夫妻之间可以约定的主要是财产的归属问题,比如动产或不动产的归属。此外,还需明确婚前财产和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各自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和部分共同所有的范围。
在制定协议时,我们必须遵守法律的基本框架。不得违反强制法律的规定。若约定内容明显违反公共秩序、良好风俗,或与财产所有权等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此类约定将不具法律效力。
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面前,口头之约不可信。尤其在夫妻财产的约定上,务必以书面形式明确。例如,李某与王某的夫妻财产约定,即便他们已口头商定房产和车辆归李某所有,一旦发生纠纷,口头约定便难以辨明。书面约定能清晰表达双方意愿,若日后产生争执,亦可作为有力证据提交法院等机构。此外,书面约定还需符合签字等基本要求,若能通过公证等方式增强可信度,则更为理想。
众所周知,若合同一方未签字,或是采取欺诈等手段使对方签字,这份协议本身就存在诸多问题。
约定需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真实意图的体现表现在多个方面。比如李某与邓某的协议,它明确了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等关键内容,这充分反映了双方的真正意愿。然而,若是在胁迫或严重误解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便不能算作真实意愿的表示。例如,如果一方以威胁另一方人身安全为手段,迫使其签署将所有财产都转移给对方的协议,这样的协议自然无效。又如,若一方因对某条款理解有误而签订协议,这也可能潜藏着巨大的风险。
在判断真实意图时,必须综合考虑签订协议时的具体背景、双方当时的心智状况以及其他诸多相关因素。
考虑对第三人的影响
夫妻财产约定不仅关系到夫妻二人,还可能波及到第三方利益。比如,在用共同财产经营时,可能会对债权人造成影响。若夫妻俩私下商定将大部分财产归一方所有,而另一方在外债关系中无力偿还债务,这无疑对债权人是不公正的。
财产约定时,务必考虑债权债务和潜在的外部利益关联。若损害了第三方利益,法院等有权机关可能会取消财产约定的部分或全部效力。
明确约定的时间效力
婚前和婚后的财产约定在时间效力上存在差异。婚前,这种约定更像是为未来婚姻中的财产关系制定统一规则;而婚后,则可能更多是对已有的财产权益进行重新调整。比如,婚前就约定好了房产婚后增值部分的归属,这与婚后才制定这种约定的做法,在时间逻辑和法律影响上有着明显的不同。
长时间过去,财产状况若发生巨大变化,原先的约定是否依然适用,这就需要重新审视。比如,夫妻共同生活多年,收入状况可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那时对财产的分配协议,是否仍旧合理?
重视约定的细节条款
这里的细节条款对财产进行了具体说明。比如,房产需详细列出地址和房产证号。车辆则需明确车牌号和车架号。若使用模糊表述,如“家里的车归一方所有”,在家庭拥有多辆车时易引发误解。此外,财产分割的方式,是选择一次性交割还是设定过渡期,也需明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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